经济日报:压实食品委托生产安全责任,让“贴牌”不再等同责任豁免
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,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这意味着,商标许可、贴牌加工等常见生产模式将全面纳入统一监管,进一步压实食品委托生产中各相关方的责任,规范行业秩序,筑牢食品安全防线。
食品委托生产,通俗讲就是“我出牌子,你来生产”。品牌方(委托方)将产品制造环节交给具备资质的食品生产者(受托方),最终产品仍以委托方的品牌面向消费者。这一模式本是企业轻资产运营、专业化分工的理性选择,有助于品牌灵活拓展市场和生产企业释放产能。
然而现实中,部分品牌方只管“贴牌”,成为远离生产一线的“甩手掌柜”;个别加工方为压缩成本、争取订单,可能会降低质量标准。责任链条模糊与监督缺位,使得食品安全风险在“委托”的外衣下悄然滋生。此次新规明确了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、合同订立、原料控制、标识管理、检验留样等各关键环节的责任义务,构建起“委托方负责、受托方尽责、监管方督责”的严密责任网络。
抬高“准入线”,实现能力与资质的双重审核。新规不仅要求受托方必须持证生产、严禁超范围接单,更关键的是,明确委托方自身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,并须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备案。同时,受托方必须严格在许可类别与生产能力范围内承接委托,从源头上杜绝“无能委托”与“超限生产”。
划清“责任田”,构建相互制衡的协同治理格局。新规突出强调,委托方应对被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“第一责任”,必须建立制度、配备人员、实施实质性监督;受托方须对生产行为直接负责,严格执行进货查验,并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委托要求。法规还明令禁止通过合同条款等方式规避或减轻法定责任,从制度上封堵了责任“甩锅”的空间。
织密“监管网”,以透明机制与严厉惩处保障全程可控。新规建立了委托生产报告制度,要求委托关系确立、变更或终止后必须限期向监管部门备案,实现全程“阳光运行”。同时,严格要求产品标签必须清晰标注委托双方信息,设立针对性罚则,并引入倒查机制,对主观恶意行为从严惩处,让“贴牌”不再等同于责任豁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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